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增长,根据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以及各部门规定的部门职工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错误,是指本司职工故意或过失给国家、企业及职工利益造成损害的责任错误。
第三条 二级机构以上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1、严重违规、违纪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任务,查无客观原因的;
3、不能落实公司下达各部门工作职能,且整改不力的;
4、对所辖部门监管、考核工作不力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不能科学管理调度,造成能耗、成本增加,效益降低的;
6、其他应予追究的情形。
第四条 本公司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对其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并予以追究:
1、不遵守作息时间及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甚至旷工的;
2、不坚守岗位,脱岗、睡岗、串岗、打牌、下棋、干私活、带小孩的;
3、不遵守操作规程,不能保质、保量不间断供水或造成人身及设备损害的;
4、对工具设备维修保管不当,造成损毁的;
5、不服从调度,给生产安排带来混乱的;
6、不能按规定对水表进行检定、管理的;
7、不按工艺生产,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
8、不按规范设计、施工,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违反财经制度,不能做好票据、帐簿、报表及现金等管理工作的;
10不能按规定收集、管理档案、资料;
11、不按规定做好印鉴管理和使用工作;
12、损坏、占用、私自转借公司财物的;
13、私自涂改水表读数、拆修水表的;
14、私自安装、维修造成大面积停水的;
15、对用户态度冷硬,言行不文明以至与用户发生纠纷的;
16、以水谋私,私收各种费用,向用户吃、拿、卡、要的;
17、向公司提出虚假申报,提供假材料、证明的;
18、参与黄、赌、毒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19、拒不执行公司做出的决定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公司临时下达的各种任务的;
20、超越职权范围,指挥从事职权范围外事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1、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及时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六条 对错误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1、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生产事故的;
2、涉及财物额度较大的;
3、造成极大影响,行为恶劣的;
4、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责任错误的;
5、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对责任人的追究,应坚持有错必究,惩前毖后的原则,对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采取批评、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承担赔偿费用并调离原岗位、待岗、解除劳动合同直至除名等处罚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本办法修订后自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原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