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扩容”
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条件的限制,当地居民长期饮用不干净的水,导致身体健康受损。因此,农村地区可谓是饮水安全保护的重点地区。记者28日从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获悉,《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获通过,删去了原条例名称中的“城市”二字,更加突出饮用水保护的全市性范围,并进一步加大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乡镇。
县区盼望扩大水源保护范围
“这次《条例》的修订草案的修改幅度较大,修改之处超过了1/3,修改部分比较明显之处体现在扩大了保护范围,更加突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道。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合肥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仅对城市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已经不能满足发展和城乡居民需求。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强调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在对县区的调研中,一些县表达了对饮用水安全面临着严峻形势的担忧,并表达了希望《条例》范围扩大的强烈愿望。
去年底,合肥市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组赴肥东、长丰等县区召开了座谈会,充分听取了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吸收了上海、南宁等地保护饮用水水源的经验,并将各方意见和建议加以汇总形成了《条例》的修改草案。
新增水源污染处理应急机制
此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就是:新增了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如果发生水源污染事故该如何处理?对此,《条例》规定,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排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由市县区政府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另据了解,此次的修订使饮用水水源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条例》重新界定为:“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县区、乡镇政府须做好水质鉴定
以前保护水源的责任主体都在市相关部门,而新通过的《条例》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农村地区,那么当地的县区、乡镇政府就成了保护水源的责任主体之一。《条例》第四条特别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加强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工作,改善农村用水条件;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当地公安机关应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