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人:桐城市自来水公司
用水人: 用水人地址: 电话:
为了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用户申请,双方自愿”的原则,特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保证出厂水压达到规定要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对有计划的检验,检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需停水的,供水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不可抗力,突发事件及供水主管道抢修等原因停水的除外)。
三、用水人不准表外接水,无表计量,不准私自更换、维修水表,不准私自移动表位,禁止转供他人和单位使用,否则,供水人可随时停止供水,追收水费并进行处罚。
四、用水人用水性质(生活、行政事业、生产经营、施工、基建等)、用水主体(集体、个人)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到供用营业服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
五、用水人要保证水表、水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水表,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强检、出户工作。
六、因用水人表井(箱)占压、损坏及用水人其他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月最高用水量估算本月水费。如用水人不能及时解决妨碍抄验的问题,供水人可根据供水条例不退回估收的水费。
七、用水人每月1-15日前自行缴清水费(可预交水费),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1%违约金(不足0.5元按0.5元计)。超过3个月不缴的,供水人暂停供水,直到用水人缴清水费及违约金后恢复供水。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疑异,以本协议为准协商解决,必要时诉诸司法机关裁决。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下载文档: 城市供用水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