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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Date:2015-05-25 09:05:34  Author:管理员  Hits:4150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经济开发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6日

 





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3〕49号)精神,落实《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宜政发〔2014〕11号)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规范透明、务实易行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和责任主体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镇、街道、开发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委、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等情况。

(一)指标考核:主要包括行政区域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以及生活和工业用水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业灌溉有效利用系数)、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生产生活废污水处理回用率)的完成情况,具体见附件。

(二)工作评价: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测评,重点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建立情况,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水资源配置、用水效率管理、水资源保护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评分细则在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确定目标。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并在每年的1月15日前报市水利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二)自查自评。各镇、街道、开发区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区域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总结、自评情况以及相关指标数据完成情况汇总,形成自评报告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三)年度考核。每年1月31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镇、街道、开发区上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2月10日前完成对各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年度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年度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期末考核。考核期满第二年的1月31日前,考核工作组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2月10日前完成对各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自评报告核查工作,提出年度评分和考核等级意见,并全面总结考核年度内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形成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镇、街道、开发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水利局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审批该地方需要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立项和审批,暂停该地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桐城市水资源管理2015年控制指标

          2.桐城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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