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盗、破坏供水设施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建法发[2006]537号
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偷盗、破坏供水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用水市场秩序,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通告如下:
一、对下列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盗、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下列行为属盗取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盗水的;
2、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非火警擅自启用市政消防栓取水的;
3、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4、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5、改装、损坏、倒装、回拨和填埋封盖供水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无法计量盗水的;
6、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下列行为属偷盗、破坏供水设施行为:
1、偷盗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阀门、井盖、水表箱(盖)及其它供水设施的;
2、故意损坏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阀门、用水计量装置和市政消防栓及其它供水设施的;
3、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阀门造成大面积停水或引起其它事故的。
二、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量的认定:
(一)盗用水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能确定单位时间内用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最大单位用水量和最小单位用水量的平均值乘以实际盗水的时间计算;
2、不能确定单位时间和水量的,所盗水量按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设施上擅自接管的最大流量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3、能够确定产品单位耗水量的,按同属性单位正常用水的单位产品耗水量和盗水单位的产品产量相乘,加上其它辅助用水量后与抄见水量对比的差额计算;
4、在总水表上盗水的,按分水表量及总水表抄见水量的差额计算。
(二)盗水时间以有证据证明的时间确定,无法查明的,盗水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用于经营的按6小时计算;用于生活的按1小时计算。
三、对破坏供水计量装置准确度进行盗水的其盗水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结果为依据,用水方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的供水计量器具或破坏供水计量器具准确度给供水方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处理。
四、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盗、破坏供水设施违法犯罪金额的认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和偷盗、破坏供水设施违法犯罪金额是指因盗水或偷盗、破坏供水设施而非法占有的应交水费或实际造成损失的金额。
(一)盗水金额按照认定的盗水量乘以案发时当地执行的水价计算;
(二)盗水后有转售的,转售价格高于法定水价的,盗水金额按转售的价格计算;转售价格低于法定水价的,按法定水价计算。
(三)偷盗、破坏供水设施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认定违法犯罪金额。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损失;教唆他人盗用城市公共供水;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损坏市政消防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表井等设施;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数额较大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违法收购被盗的供水阀门、井盖、水表箱(盖)和其它供水设施的(包括碎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销赃罪论处。
七、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供水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行为进行举报。
九、本《通告》适用于安庆市及市辖各县(市)建制镇公共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