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与日俱增、基础设施建设用水量逐步增大,许多城市为解决生活用水输送压力下降、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采取了储存、加压等方式对居民予以“二次供水”。然而,部分城市的二次供水却存在设施陈旧、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百姓饮水安全存在诸多隐患。
在安徽一些城市,50%以上人口的用水以二次供水方式保证,且规模还在继续扩大,但设施破旧,供水及水质保证等功能下降的问题却比较普遍。具体表现为:主管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没有依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设施后期管护的主体不明,二次供水设施没有得到常态化的管护,造成供水设施逐步丧失保证水质的功能(如,蓄水设施内淤泥厚积,甚至还存有鼠尸、鸟尸及蛆虫等),发生了居民用水时从水管流出“黄水”、“红虫”的事件。其次是设计上未达到国家关于生活饮用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供水设施距污染源过近,使用的材质不符合技术规范等,导致水质污染问题比较突出。部分城市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老化、陈旧,既浪费能源,又时常发生设施停运等故障,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一些地区相当部分二次供水建与管因存在上述问题,不仅设施能耗比“节能型”高出40%以上,且故障频发,常有水压不稳甚至断水现象发生,影响群众生活,每年都引发多起矛盾纠纷。
二次供水是否清洁卫生和设施能否正常运转,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因此,政府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城市二次供水建设及管理。
一、加大二次供水安全的法制保障力度。将二次供水安全保障纳入法制建设计划,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供水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地方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责任,重点督促市、县级政府建立起二次供水的建设和后期管理的法制保障体系,并严格依据各项法规和技术标准,定期开展二次供水安全保障的专项检验工作,促使与二次供水有关的各方主体自觉履行义务与责任。
二、加大二次供水安全的行政保障力度。发挥政务中心等“窗口”的综合执法作用,将与二次供水安全保障有关的质监、建设、卫生等行政许可事项予以集中,严格审批程序,从源头上杜绝难以履行职责的机构涉足二次供水的建设及管护。要求地方政府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资金中划拨一定比例,委托给信誉度高、运作规范的企业专司二次供水设施的后期管护,解决“重建轻管”的问题。
三、进一步规范二次供水相关产品的市场秩序。要求住建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摒弃指定产品等“助长”垄断行为的做法,运用竞争机制,借助政府采购平台从多个企业中“选优”,促进二次供水产品市场秩序规范。
四、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效率。利用向城市居民收取的自来水排污费,划出一定比例,建立基金,实行“政府支持、企业实施”的二次供水科技新成果、新产品运用补贴制度,激励建设者、管理者及用户使用“节能型”、“环保型”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