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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供水条例添新规二次供水设施至少半年洗一次 Date:2013-03-27 00:03:00  Author:  Hits:4598

今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否则将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2年4月22日,《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修改稿对城市二次供水卫生问题增加了不少强制性的规定。

●二次供水新建住宅将淘汰储水式供水方式

○问题: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储水设备落后,水质难保证。

○修改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优先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半年内未清洗消毒最高拟罚5万

○问题:二次供水还存在水压不稳,供水设施等也长期得不到清洗、消毒和维护,也没有强制性措施要求供水部门定期清洗。

○修改内容:增加一条,表述为: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拟处罚措施: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标准水表计量误差大供水单位买单

○问题:家庭正常用水,可水表显示明显超出一般家庭用水量,谁负责检测?费用谁出?

○条例拟规定: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收取的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用由用户承担。同时,该“草案修改二稿”还明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水价调整方案。

●停水断水处罚加重:擅停水不公告最高罚五万

○问题:晚上下班回来,自来水停水,一打听,原来附近维修停水,市民抱怨:为何不提前公告?

○条例拟规定:因工程设施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拟处罚措施: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止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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