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出新法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污管网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近日,菏泽市政府出台了《菏泽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五条,自10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0日发布的《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凡在该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菏泽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市居民生活、行政事业单位用水0.90元/立方米,工业企业、经营服务用水1.0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10元/立方米。《菏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