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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城乡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2022年修订版) Date:2022-03-25 17:03:04  Author:管理员  Hits:817

桐城市城乡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2022年修订版)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见业务受理单。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供水间断的除外。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用水人应自己承担。

(三)供水人保证用水人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用水人的生活饮用水压力符合国家标准,并符合一般使用要求。

第三条 用水计量和水费结算

(一) 双方按照在供水人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计费水表应由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强制检定合格证。

(二) 供水人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 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只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分类申请安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四)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于每月15日前自行到龙眠路、同康路供水服务大厅,清风市收费处、政务服务中心供水窗口缴清上月水费;也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翼支付等网上平台缴费。

(五) 因用水人门锁、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次用水量的最高值估算本期水量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个抄表周期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六) 用水人对水表计量有异议时,可到经质监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标准的,由用水人承担检定费,并按原计量缴纳水费。检定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由供水方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还。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

第四条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人、用水人的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并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前(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后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用水人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表前管道由供水人安装的供水人负责后期维护,表前管道自行安装的,一切维修爆管等造成的损失与供水人无关,用水人自行承担后果和损失。

第五条 供水人权利义务

(一)保障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用水人安全供水。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计费水表用水。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水表等工作。

(四)有权按月向用水人收取水费。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违约金。

(五)供水人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和投诉。接到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报修电话时,供水人应当按照供水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抢修。

(六)除突发爆管等抢修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应提前向用水人公告。

第六条 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 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 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 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 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缴纳水费。

(六) 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不擅自移动、启封水表。用水人人为损坏设施的,应当承担供水人维修的费用。

(七) 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

(八)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

(九) 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十)混合用水用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分表计量,凡未分表计量的用户,水价按分类就高水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企业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保证出厂水水压达到规定要求,出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除突发爆管等抢修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应提前向用水人公告。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正常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缴纳水费10%的违约金。

2、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应按日按应交水费3‰的标准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在用水人缴清水费和违约金后再恢复供水。

第八条 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供水间断而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水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业务受理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水人(签章):                   供水人(签章):

注:

用水人确认:供水人已将本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向用水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用水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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