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明年3月1日起实行
12月10日下午,《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行。表决稿鼓励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和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代表们的这项建议有利于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有利于强化企业和船舶的环境风险管理并分散风险。为此,草案表决稿中增加一项条款:“鼓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以及运输危险品的船舶投保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关于备用水取水口周边环境保护的问题,有的代表建议,平时和应急状态下都应对备用取水口周边的环境进行保护,这项建议同样被列入表决稿中。为此表决稿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措施保护备用取水口周边环境。
对于代表们提出的“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当体现,谁取水、谁补偿”的意见,没有被列入表决稿中。还是依照市府此前明确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方法实行,即“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进行操作,这有利于促进保护者和受益者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