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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城乡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 Date:2021-12-01 00:12:00  Author:管理员  Hits:1000

桐城市城乡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见业务受理单。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但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供水间断的除外。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用水人应自己承担。

(三)供水人保证用水人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用水人的生活饮用水压力符合国家标准,用水人在城市供水主干管接水处的供水压力大于等于0.14兆帕,并符合一般使用要求。

第三条 用水计量和水费结算

(一) 双方按照在供水人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计费水表应有我市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强制检定合格证。

(二) 供水人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 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性质用水共用一只水表时,用水人应按规定分类申请安装水表。未实施分装的,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

(四) 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于每月15日前自行到龙眠路、同康路供水服务大厅,公园路收费处缴清上月水费;也可通过支付宝、微信、翼支付等网上平台缴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超过规定缴纳日期60日的,供水人暂停供水至用水人缴清水费及违约金后,方恢复供水。

(五) 因用水人门锁、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次用水量的最高值估算本期水量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个抄表周期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处理。

(六) 用水人对水表计量有异议时,可到经质监部门授权的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校验结果符合标准的,由用水人承担校验费,并按原计量缴纳水费。校验结果超过允许误差的,校验费由供水方承担,当月水费按比例退还。

第四条 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人、用水人的供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并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处。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前(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后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用水人委托的单位有偿维护管理。 计费水表产权归用水人,由用水人购置,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计费水表的检测、维护费用,由用水人支付。

第五条 供水人权利义务

(一)保障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用水人安全供水。

(二)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计费水表用水。

(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水表等工作。

(四)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违约金。

(五)供水人设立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用水人的报修和投诉。接到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报修电话时,供水人应当按照供水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抢修。

第六条 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 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 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 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 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缴纳水费。

(六) 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不擅自移动、启封水表。用水人人为损坏设施的,应当承担供水人维修的费用。

(七) 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启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

(八) 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范围外供水。

(九) 用水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十)混合用水用户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分表计量,凡未分表计量的用户,水价按分类就高水价标准执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企业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保证出厂水水压达到规定要求,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除突发爆管等抢修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向用水人公告的,供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补交供水人水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正常供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应当支付逾期每日水费3‰的违约金。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的,供水人有权中止供水。用水人缴水费、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当于16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八条 责任免除

1、因不可抗力原因、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造成供水间断而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桐城市级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业务受理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用水人(签章):                   供水人(签章):

                                

注:1、《桐城城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会不断的进行修改相应条款,我司将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示最新版本,用户可随时查看。公示后,我司将视同老用户认可该合同修订条款,不再与用户重新签订供用水合同。

2、供水人已将《桐城城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中“违约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向用水人提示并作出解释,用水人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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