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可实行如下操作:
1.集团总部或集团的子公司应具备建筑、安装资质。
2.集团总部与客户签订建筑安装合同。
3.集团总部授权子公司或集团总部、子公司、发包方(客户)签订三方协议。
4.子公司开出发票给客户,收取工程款。
5.子公司用采购的工程物料、人工费抵扣进项税。
6.子公司根据工程量申报纳税,集团总部不用交税。(财务科 齐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