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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Date:2016-04-06 15:04:11  Author:管理员  Hits:6589

1 引言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防止和控制地下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是地下水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的质量分类,地下水质量监测、评价方法和地下水质量保护。

     2.2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地下水,不适用于地下热水、矿水、盐卤水。

3 引用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4 地下水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4.2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 见表 1)

     表 1 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

项目序号


类别
标准值
项目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色 ( 度 )

≤5

≤5

≤15

≤25

>25

2

嗅和味

3

浑浊度 ( 度 )

≤3

≤3

≤3

≤10

>10

4

肉眼可见物

5

pH

6.5~8.5


5.5~6.5
8.5~9


<5.5,>9

6

总硬度 ( 以 CzCO3, 计 )(mg/L)

≤150

≤300

≤450

≤550

>550

7

溶解性总固体 (mg/L)

≤300

≤500

≤1000

≤2000

>2000

8

硫酸盐 (mg/L)

≤50

≤150

≤250

≤350

>350

9

氯化物 (mg/L)

≤50

≤150

≤250

≤350

>350

10

铁 (Fe)(mg/L)

≤0.1

≤0.2

≤0.3

≤1.5

>1.5

11

锰 (Mn)(mg/L)

≤0.05

≤0.05

≤0.1

≤1.0

>1.0

12

铜 (Cu)(mg/L)

≤0.01

≤0.05

≤1.0

≤1.5

>1.5

13

锌 (Zn)(mg/L)

≤0.05

≤0.5

≤1.0

≤5.0

>5.0

14

钼 (Mo)(mg/L)

≤0.001

≤0.01

≤0.1

≤0.5

>0.5

15

钴 (Co)(mg/L)

≤0.005

≤0.05

≤0.05

≤1.0

>1.0

16

挥发性酚类 ( 以苯酚计 )(mg/L)

≤0.001

≤0.001

≤0.002

≤0.01

>0.01

17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

18

高锰酸盐指数 (mg/L)

≤1.0

≤2.0

≤3.0

≤10

>10

19

硝酸盐 ( 以 N 计 )(mg/L)

≤2.0

≤5.0

≤20

≤30

>30

20

亚硝酸盐 ( 以 N 计 )(mg/L)

≤0.001

≤0.01

≤0.02

≤0.1

>0.1

21

氨氮 (NH4)(mg/L)

≤0.02

≤0.02

≤0.2

≤0.5

>0.5

22

氟化物 (mg/L)

≤1.0

≤1.0

≤1.0

≤2.0

>2.0

23

碘化物 (mg/L)

≤0.1

≤0.1

≤0.2

≤1.0

>1.0

24

氰化物 (mg/L)

≤0.001

≤0.01

≤0.05

≤0.1

>0.1

25

汞 (Hg)(mg/L)

≤0.00005

≤0.0005

≤0.001

≤0.001

>0.001

26

砷 (As)(mg/L)

≤0.005

≤0.01

≤0.05

≤0.05

>0.05

27

硒 (Se)(mg/L)

≤0.01

≤0.01

≤0.01

≤0.1

>0.1

28

镉 (Cd)(mg/L)

≤0.0001

≤0.001

≤0.01

≤0.01

>0.01

29

铬 ( 六价 )(Cr6+)(mg/L)

≤0.005

≤0.01

≤0.05

≤0.1

>0.1

30

铅 (Pb)(mg/L)

≤0.005

≤0.01

≤0.05

≤0.1

>0.1

31

铍 (Be)(mg/L)

≤0.00002

≤0.0001

≤0.0002

≤0.001

>0.001

32

钡 (Ba)(mg/L)

≤0.01

≤0.1

≤1.0

≤4.0

>4.0

33

镍 (Ni)(mg/L)

≤0.005

≤0.05

≤0.05

≤0.1

>0.1

34

滴滴滴 (μg/L)

不得检出

≤0.005

≤1.0

≤1.0

>1.0

35

六六六 (μg/L)

≤0.005

≤0.05

≤5.0

≤5.0

>5.0

36

总大肠菌群 ( 个/L)

≤3.0

≤3.0

≤3.0

≤100

>100

37

细菌总数 ( 个/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8

总σ放射性 (Bq/L)

≤0.1

≤0.1

≤0.1

>0.1

>0.1

39

总β放射性 (Bq/L)

≤0.1

≤1.0

≤1.0

>1.0

>1.0


根据地下水各指标含量特征,分为五类,它是地下水质量评价的基础。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各类专门用水,在地下水质量分类管理基础上,可按有关专门用水标准进行管理。

5 地下水水质监测

5.1 各地区应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方法,按国家标准 GB 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5.2 各地地下水监测部门,应在不同质量类别的地下水域设立监测点进行水质监测,监测频率不得少于每年二次 ( 丰、枯水期 )。

5.3 监测项目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 ( 六价 )、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大肠菌群,以及反映本地区主要水质问题的其它项目。

6 地下水质量评价

6.1 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下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评价两种。

6.2 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Ⅰ、Ⅱ类标准值均为 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 0.001mg/L 时,应定为Ⅰ类,不定为Ⅱ类。

6.3 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 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 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 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 ( 表 2) 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 Fi。

表 2

类别

Fi

0

1

3

6

10


6.3.5 根据 F 值,按以下规定 ( 表 3) 划分地下水质量级别,再将细菌学指标评价类别注在级别定名之后。如“优良 (Ⅱ类 )”、“较好 (Ⅲ类 )”。


表 3

级别

优良

良好

较好

较差

极差

F

<0.80

0.80~<2.50

2.50~<4.25

4.25~<7.20

>7.20


6.4 使用两次以上的水质分析资料进行评价时,可分别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全年平均值和多年平均值或分别使用多年的枯水期、丰水期平均值进行地评价。

6.5 在进行地下水质量评价时,除采用本方法外,也可采用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对比。

7 地下水质量保护

7.1 为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量开采、人工回灌等引起的地下水质量恶化,保护地下水水源,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7.2 利用污水灌溉、污水排放、有害废弃物 ( 城市垃圾、工业废渣、核废料等 ) 的堆放和地下处置,必须经过环境地质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征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能施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地质矿产部地质环境管理司、地质矿产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研究所、全国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吉林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河南省水文地质总站、陕西省环境水文地质总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水文地质总站、江西省环境地质大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梅玲、张锡根、阎葆瑞、李京森、苗长青、吕水明、沈小珍、席文跃、多超美、雷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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