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桐政办发〔2015〕108号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城市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经济开发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0日
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和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为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桐城市规划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和个人均应按本暂行办法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制定或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实行价格听证,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本市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三章 收费方式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组织收取,也可委托相关部门代收。市物价、财政、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八条 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和商业门面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标准为居民:5元/户/表·月、商业门面:12元/户/表·月,其他类别垃圾处理费仍按桐价[2009]29号文件标准征收。如对商业门面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有异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仍按照原方式征收,也可协商以其他方式收取。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对象和代收部门:
(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户)和商业门面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随水费代收。代征手续费为5%,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含垃圾处理费。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装璜垃圾、建筑工地、沙石渣土调运等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渣土办)收取。
(三)营运客、货车由市交通运输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代收。
(四)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经营户由市场主管单位代收。
第十条 以下对象减免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对福利院、养老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对城市低保、孤寡对象,根据市民政部门的低保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与其委托的代收单位签订委托书,并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收取的垃圾处理费资金定期全额缴入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建立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提高垃圾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工商联,驻桐各单位。
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0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