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新经济开发区筹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3.《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
二、征收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鉴于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形势,兼顾缴费者的承受能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分两步实施到位:
第一步,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4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0.6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0.70元/立方米。
第二步,待经济形势好转后,择机调整到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具体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1.40元/立方米。
三、征收范围
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可以不再缴纳涉水排污费。
四、征收方式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五、征收时间
开征时间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桐城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